一、目的 為保證醫(yī)院醫(yī)、教、研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能有足夠的職工在工作崗位上,滿足病人醫(yī)療服務需求,醫(yī)院實行假期管理制度,同一時間職工請假、離崗人數以不影響科室工作為前提,并切實履行下列手續(xù)。
二、定義 本制度,凡本院在職員工的請假均適用本制度。超出規(guī)定假期的工資及相關報酬按國家和醫(yī)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標準 1、 帶薪年休假 為維護職工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人事部《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經兒科醫(yī)院第七屆職代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yī)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⑴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個工作日;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個工作日;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個工作日。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⑵按國家規(guī)定享受放射假的職工,同時可享受年休假(先享受年休假、后享受保健假)。 ⑶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國家規(guī)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亦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⑷年休假應在當年度休完,不得跨年累積。 ⑸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規(guī)定: 1) 職工請事假年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延長產假年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延長產假年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延長產假年累計4個月以上的。 ⑹ 國家公派出國(境)、單位自費公派出國(境)、成人繼續(xù)教育(含培訓教育)以及在職研究生脫產期間,根據出國或脫產時間長短按比例扣除休假天數; 參加工會組織的療休養(yǎng),按實際療休養(yǎng)天數扣除年休假。 ⑺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以上不享受年休假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⑻國家公派出國(境)、單位自費公派出國(境)、成人繼續(xù)教育(含培訓教育)以及在職研究生脫產期間,根據出國或脫產時間長短按比例扣除休假天數。 ⑼人力資源部于每年12月清算職工當年有效的年休假天數,及辦理支付職工相應的年休假工資報酬,并于次年1月發(fā)放職工次年的年休假給各科室主任簽收,休假卡遺失不補。 ⑽在保證醫(yī)院正常工作的情況下,各科室應根據具體工作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1)年休假在1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安排。 2)科室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如職工本人簽字拒休的,經工會認可,視作職工放棄休年休假。 3)確實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應當征得職工本人的意見,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須在每年的6月和10月兩次有科室上報人力資源部備案,經院務會議批準后可轉到下一年度正月(農歷)補休假完畢。(報告表單)對職工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括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⑾職工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fā)的基本工資、國家規(guī)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guī)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職工直接發(fā)放的貨幣補貼。 ⑿單位已安排年休假,職工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1)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是20天的。 ⒀參加工會組織的療休養(yǎng),按實際療休養(yǎng)天數扣除年休假。 ⒁ 各科室、各部門要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同時專人負責管理休假卡,嚴格考勤制度,加強年休假管理。因科室或部門原因不予安排年休假的,由科室支付給個人300%工資,從科室獎金中開支。 ⒂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工會和人力資源部督促各科室執(zhí)行職工年休假計劃。 ⒃ 本辦法解釋權在院人力資源部。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兒科醫(yī)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同時作廢。 2、 探親假 ⑴凡工作滿一年以上的正式職工因父母、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相聚的可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探親假。 ⑵已婚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為20天。 ⑶除上述與親人團聚的假期外,按路程遠近和交通情況予路程假。 ⑷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jié)日在內。 ⑸一年中夫婦雙方有一方享受探親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親假;父母一方住在一起或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親假。 ⑹取工在規(guī)定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工資照發(fā),扣發(fā)相應津貼。 ⑺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可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可予報銷。 ⑻職工請?zhí)接H假需本人提出申請,填妥請假單,經科主任簽字后來人力資源部審批。 ⑼探親假應在本年度內使用,跨年度作廢。如確因工作需要,當年無法安排,由科室提出書面申請。報人力資源部同意后,方可跨年度使用。 3、 婚假 ⑴職工符合法定年齡結婚者,按規(guī)定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條件(男25周歲、女23周歲)初婚者,享受婚假10天。初婚年齡的計算,以結婚證書上批準的日期為準?;榧僭陂_出結婚證后一年內使用完畢。 ⑵職工請婚假需本人提出申請,填妥請假單,攜帶結婚證書,經科主任簽字后來人力資源部審批。(請假表單) ⑶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在內。 ⑷職工因配偶在外地工作到對方駐地結婚者,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路程假。 ⑸在婚假期工資照發(fā),扣發(fā)津貼。 4、 喪假 ⑴凡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須本人料理喪事或參加喪儀的,給喪假3天。 ⑵ 公婆、岳父母死亡,給喪假2天;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給喪假1天(根據職工登記表上面的記錄)。 ⑶職工請喪假,本人提出申請,填妥請假單,經科主任簽字后來人力資源部審批。 ⑷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路費自理;在婚假期工資照發(fā)。
5、 其他假期 ⑴回族、維吾爾族,享受“開齋節(jié)”假一天。 ⑵ 放射假 1)根據《放射工作人員職業(yè)健康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給予放射工作人員10~20天(包括公休日)的放射保健假。 2)放射假由科室負責人統籌安排,年內休完。 6、 產、哺乳假期 ⑴產假及產前、哺乳假 1)產假:憑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yī)學證明〉,自生產或流產后及時到醫(yī)院感染辦公室轉辦手續(xù),并在90天內向區(qū)社保局申領生育保險金。醫(yī)院按規(guī)定停發(fā)工資。 ①懷孕三個月流產的,假期30天;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內流產假期45天; ②初產婦生育單胎順產假98天,(其中產前假15天,產后假83天); ③晚育(24周歲以上),順產假120天(產前假15天,產后假105天);難產或雙胞胎另加假期15天,共135天(產前假15天,產后120天); ⑤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初育,男方給予假期3天,在女方產假期間使用; ⑥ 符合《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可生育第二胎孩子的女職工享受條例規(guī)定的待遇。違反條例者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⑦ 妊娠滿七個月以上,每天給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安排夜班。 ⑧ 產前休息15天,系指預產期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不得放在產后休息。 2)哺乳假 ① 申請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滿后,在嬰兒一周歲內每班照顧授乳一小時。 ②對領取獨生子女證上班路遠,確有實際困難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科室同意簽字后報院部批準可請哺乳假(作事假處理)6個月;如有特殊困難要求繼續(xù)請假的,經批準再可延長不超過6個月的假期。請假期間,發(fā)本人工資的80%。
7、節(jié)育假 (1)已婚夫婦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假期以及按醫(yī)院通知檢查所需的時間,均作公假處理,工資獎金照發(fā); (2)放置宮內節(jié)育器,自手術起休息2天,如同時診刮,別加休息3天; (3)放置宮內節(jié)育器后,3個月、6個月、12個月內各隨訪一次,每年隨訪一次,每次休息壹天; (4)取宮內節(jié)育器,當日休息民2天; (5)輸精管結扎,休息7天;單純輸卵管結扎,休息1個月; (6)人工流產休息14天,如需繼續(xù)休息按病假處理。一次人流后因不落實穩(wěn)定性措施,三年內再人流者,按病假處理(不包括放環(huán),結扎失敗的人工流產以及人流同時結扎手術者),人工流產同時放置宮內節(jié)育器,休息40天; (7)中期終止妊娠同時結扎輸卵管,休息40天; (8)產后結扎輸卵管,按產假另加14天,生一孩后結扎加30天; (9)并發(fā)癥病人的假期,按病假處理; (10)非法懷孕,未婚先孕進行流產手術的,其休息期間按事假處理扣發(fā)工資,醫(yī)療費自理。 8、工傷假 職工因工負傷,應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上報,確認為工傷后,寫出書面材料,按有關工傷規(guī)定享受假期工資和福利待遇。 9、事假 ⑴ 職工有特殊情況,已無其他假期,必須請假者,可臨時請事假。請假手續(xù)按請假制度規(guī)定辦理。 ⑵ 試用期人員請事假,試用期作相應延長。 ⑶ 事假期間根據國家相關規(guī)定扣發(fā)工資。全年事假累計不超過1個月。 10、病假 ⑴ 職工因病,可請病假休息,但必須提交由醫(yī)院認可的病休證明;住院治療的須提交出院小結及病休證明。 ⑵ 休病假,應先交假條及病休證明經科室負責人審核,原則上補交假條不予認可,無休病(傷)假條者,按曠工處理。 ⑶ 院內醫(yī)師出具的診斷及病休證明必須客觀真實,嚴禁弄虛作假,不得出具人情假條。否則,經查實追究其責任。 ⑷ 職工以休病假名義而從事其他經濟活動的,經查實此期間視為曠工并予以紀律處分,直至開除公職。 ⑸ 凡休病假者,其休假期不論長短均由所在科室管理。 所在科室要予以關心,定期進行家訪探望以示組織關懷。
四、相關文件 1、《關于國營企業(yè)職工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 2.《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guī)定》 3.《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 4.《上海市實施〈婦保法〉辦法》 5.《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 6.《公民享受各類假期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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